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生态环境部批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HJ 8.2 -2020)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HJ/T 8.2-94)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管与鉴定、开发和利用的一般方法,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HJ/T 8.2-94)的修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案卷编目式样;
——补充完善了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整理方法、档案鉴定销毁程序;
——删除了环境监测档案的收费条款及与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工作非直接相关的附录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下列直接记载和反映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活动,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 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均属归档范围:
(a)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规划(计划)、总结;
(b)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要求、计划和考核情况;
(c)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文件材料;
(d)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专题报告与数据;
(e)监督性监测管理文件材料;
(f)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文件材料;
(g)各类专项监测、委托监测、咨询服务监测等文件材料;
(h)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文件材料;
(i)生态环境监测业务软件系统文件材料;
(j)其他应归档材料。